黑字部分为转的内容,这回写的不少,再加上这边凉快很久了,凑回数吧……
应观众们要求,这回写篇中文的
马里当地时间今天下午五点过几分,正当我要离开办公室回宿舍的时候,来事了,下面叙述其过程:
房建组施工员H从工地下班开车回驻地,是自己开车,不是当地司机,在横穿一条主干道的时候,被左侧驶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到了车左后侧部分,该车左后侧尾灯被撞碎,附近部位外壳受损,基本无其他损伤;那辆摩托车,在之后我看到的时候,发现其也没有太大损伤,前面部分碎裂,前轮尚好,摩托车驾驶者为当地人,后来得知23岁,表象为:一米八二,八三左右,体重约在70公斤上下,右手肘擦破,主伤口截面约一平方厘米,旁有些许擦伤,表皮受损,未出血,上身穿长袖套头衫,印有nivea广告,无破损,走路稍脚跛,不须搀扶,事故约两三小时后后行走如常。
H事故后未打电话给房建组相关领导人员,此时正好赶上房建组另一施工员Y下班从工地开车返回驻地时经过,发现此事,Y回到驻地后,分别通知我和房建组经理L。据我估计,此时房建组经理L应该是给H打了电话,得知其已不在事故现场,而已经到达附近的警察分局。于是,L要求我同去,处理此问题,其前来马里探亲的妻子跟随,并带了我单位一名当地雇员和一名当地司机。此时的时间为开头所写的当地时间下午五点过几分,大概十分左右。
达事故双方所在的巴马科警察第14分局,各方进入调查员办公室,调查员开始了解情况,我作为翻译,H须经我向调查员介绍事故发生情况,摩托车驾驶者以当地语言(非法语)向调查员介绍。H简单告诉我,他正要过马路,停下车,摩托车从后面撞上了他驾驶的汽车,我把该情况告知调查员;在摩托车驾驶者介绍之后,调查员表示,经过他们实地调查,事故发生实际情况为我在本文开头部分所述,摩托车驾驶者介绍的情况属实,而经过我传达给调查员的消息,被否定了。调查员认为,该事故原因在于H在穿过主干道时未尊重主干道行驶车辆优先权,我表示H在穿过之前已经停车,也向其左侧进行了观察;调查员说其观察不够,从而导致摩托车撞击,我说H已经停车并向左侧观察,也应该是确认无误后才继续行驶,有可能是由于摩托车速度过快,在超速行驶的情况下才出现的撞击;调查员说当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摩托车超速,撞击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“不及刹车”所致,而且从其伤势来看,速度应该不快;我说一般情况下,汽车驾驶员都是确认可以安全通过之后才会穿过主干道,H也是如此,唯一的可能性只有在H观察时,事故摩托车的距离还很远,在不超速行驶的情况下不足以影响H穿过该主干道,调查员称,无论如何,H没有遵守主干道优先原则和大车让小车原则,定案。
之后,警察方面表示,首先要带摩托车司机去指定医院进行伤口处理,之后回到分局继续处理,到时可以双方进行协商,或者经由法律手段解决。于是,H和我到达时带来的一名当地雇员留在分局,我在下班高峰时间,带一名司机,房建组经理及其妻子跟随,带伤者前往该位于城市另一端的指定医院。在急诊室进行处理后,当然交费是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,返回警察分局,途中在药店还购买了医生处方开出的药品,交给伤者。
到达第14警察分局时,天已渐黑,之前到达分局的还有伤者的父亲和弟弟。调查员确认伤者已经按其要求得到医疗处理之后,询问双方解决办法;双方决定私下协商解决,伤者方面当时除修车之外未提出其他赔偿要求,我方表示同意。由于当时时间为19点30分左右,警察分局领导已下班,调查员便要求双方第二天上午八点半再次到场,在其监督下完成私下协商手续。
以上为纯叙述部分,不带有个人评论。后面是本人个人评论部分。
回到驻地就快晚上八点了,我没去食堂吃饭,因为上午出去办事中午回来吃饭就晚,实在不想一天吃的三顿饭里面两顿都是剩的,还是pass了。不吃饭的更主要原因是,由于出去处理此事,耽误了我下午场锻炼时间,如果吃饭,就还得再等半天才能开始锻炼,太晚等不起了。
开车的人,也得注意,在注意不撞别人的同时,也得防着别人撞自己。现在路上肇事的司机,除了喝酒的之外,我觉得有两种,一是纯粹手潮的,二就是不守规矩的。拿我这里的这些所谓会开车的人举例子,大多数都是后者。转弯让直行不知道,环岛外面让环岛里面的不知道,等等,绝对是安全隐患,对自己,也是对他人。
不止一个老司机跟我说过,有的学会开车的人,在开了一段时间,譬如说几个月或一年之后,开始觉得自己的技术成了,这时候,恰恰就是最危险的,因为他们在自己的水平“其实很差”的同时,放松了警惕,这还不容易出事么?我觉得,这种人为数不少,马路杀手就是指着他们/她们说的。像前面提到的H,也差不多,而且他还得算“不守规矩”那一堆里面的。
在我感觉到饿之前,赶快睡觉吧……